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興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賭博案件偵、審期間,即再犯附表編號2所示同一性質之賭博罪,難認有悔意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受刑人陳宏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間某日│103年1月21日後│││(民國)│起至103年1月21│某日起至同年4月││││日止│24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速偵字第│││││3952號│2802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豐簡字第│103年度豐簡字第│││││150號│268號│││├───┼────────┼────────┼────────┤││判決│103年4月17日│103年6月24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3年度豐簡字第│103年度豐簡字第│││││150號│268號│││├───┼────────┼────────┼────────┤││確定│103年6月23日│103年7月21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