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判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11號聲請人 林復源
林忠賢 林忠男 林忠葦 共同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被告 簡松雄
巫承哲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駁回再議之處分(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93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調醫偵字第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刑事聲請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林復源、林忠賢、林忠男、林忠葦以被告簡松雄、巫承哲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出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以109年度調醫偵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具狀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長於110年1月25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93號處分書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聲請人於110年1月27日收受該駁回再議處分,而於法定期間內之
110年2月4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有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調醫偵字第4號不起訴處分書、高雄高分檢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93號處分書暨送達證書、刑事聲請狀上所蓋本院收件章、刑事委任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合乎法定程式,合先敘明。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固係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外部監督機制,然基於審檢分立原則,職司審判之法院必須與負有偵查職權之檢察署分離,始能維護及保障審判機關之中立,是以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不得成為偵查階段之延伸,以免混淆偵查與審判之功能分際。故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範圍,僅以審查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合法適當為限,即僅得審查檢察官對於告訴人所指訴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調查或審酌,及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法院於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可得調查證據之範圍亦僅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另行調查告訴人後續另提出之證據,亦不得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否則無異使法院於審判職權外,兼負檢察官之偵查職權,造成審判機關與偵查機關之職權混淆不分,致有侵害基本人權之虞。是法院以裁定准予交付審判,自須以卷內所存之證據,已足以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達到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所定應提起公訴之程度;若證據資料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之犯罪嫌疑已達此程度,仍須再行蒐證偵查者,因刑事訴訟法對於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規定賦予法院有如同再議制度得命檢察官再行偵查之權力,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
四、告訴意旨係以:被告簡松雄、巫承哲均係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醫師。被害人 林葉幸淑 於105年
8月9日,因膝關節疼痛前往高醫,經被告簡松雄診療後,預定進行全膝關節成型術(TKA),於105年8月30日住院,翌(31)日進行全膝關節成型術。被害人並告知被告簡松雄曾於102年3月20日置換人工機械心瓣膜,術後長期按時服用抗凝血劑,經被告簡松雄排定相關檢查,抽驗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數值為1.27,顯然低於參考值,被告簡松雄仍告知被害人立即停用抗凝血劑。嗣被害人於105年
8月31日開刀進行右膝人工關節置換後,於同年9月2日開始腹瀉、9月3日嘔吐膽汁、腹瀉及腹痛加劇,經顯影電腦斷層檢查後,研判為腸中風,再轉至外科進行治療。於105年9月4日凌晨由被告巫承哲為被害人進行剖腹探查手術,被告巫承哲於手術中並曾請家屬進入手術房,告知家屬被害人腸子狀況尚可,不須切除,再將腸子放回縫合,未再為其他積極處置或檢查;同日稍晚,被害人入住加護病房。加護病房人員於105年9月5日0時58分許,告知家屬被害人心跳停止,經急救半小時後仍宣告不治。被告簡松雄明知被害人之INR數值顯已低於參考值,仍貿然要求其停用抗凝血劑直至進行TKA手術,期間共9日,且未依檢驗數值予以處置及追蹤,更疏於在門診紀錄中記載被害人患有心臟病史;被告巫承哲則未注意被害人心臟病史,仍繼續停用抗凝血劑,進行剖腹探查手術,被告二人上開醫療處置顯然悖於醫療常規,致被害人因腸缺血、慢性腎衰竭、疑似急性心肌梗塞等病症而於105年9月5日死亡,顯有過失。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五、原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依被告簡松雄、巫承哲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聲請人林復源、林忠賢、林忠男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高醫麻醉科醫師 李明謙 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害人林葉幸淑之病歷紀錄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等事證,認被告2人之醫療行為均符合醫療常規,並無過失,且尚難認其死亡結果與被告2人上開醫療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難遽以認定被告2人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2人有何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而為不起訴處分,高雄高分檢亦因而駁回聲請人之再議聲請。
六、聲請意旨略以:(一)本件被害人曾於102年接受主動脈瓣膜置換術,是高血栓栓塞危險性之人,停用多日抗凝血劑,值數愈低,產生血栓風險愈高,故就被害人此種有心臟病史之病患應要監測控制INR,以預防血栓栓塞之發生。被告簡松雄於105年8月31日開刀前未再監測INR變化,亦未注射肝素以避免血栓發生,顯有疏失。且被告簡松雄於同年9月
1日給予被害人服用Bokey藥物,惟Bokey藥物屬抗血小板類藥物,是舒緩血管之痙縮及防止血小板之凝結,其作用方式和抗凝血劑不同,故單服一次Bokey藥物無法改善被害人機械性心瓣膜易產生之血塊、血栓;Bokey藥物說明書禁忌症說明腎疾患者禁用,不利於有嚴重腎疾之被害人。(二)機械性瓣膜易產生血塊、血栓,造成腸缺血,抗凝血劑劑量不夠可能造成血栓,形成腦中風、腸血管、下肢血管阻塞,當時應針對停用抗凝血劑過久,產生血栓,造成腸缺血著手治療,如抗凝血劑或血栓溶解劑治療。被告巫承哲剖腹探查手術後,無追蹤、治療被害人血栓情形,判斷顯有未當,進而衍生被害人心肌梗塞死亡。又D-dimer陰性預測率為98.7%,陰性時應搭配臨床症狀,可作為DVT(深部靜脈栓塞)及PE(肺栓塞)的排除診斷,結果為陽性時則須做進一步影像確認,是否為DVT及PE疾病。D-dimer檢驗報告超標,無法排除深層靜脈栓塞、肺栓塞或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為陰性下,被告巫承哲未進一步檢查、注意及治療,過失行為明確。是被告2人所為應構成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三)請求將本案再送醫審會進行補充鑑定等情詞,提起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
七、被告辯解要旨㈠被告簡松雄辯稱:被害人有洗腎、高血壓及心臟瓣膜開刀之
病史,長期經外院開立慢性藥物服用,其中包含抗凝血劑。骨科人工膝關節手術之大出血風險較高,且為長期洗腎患者,尿毒症之影響乃全身性問題,出血傾向即為其中一環,並易有慢性貧血,因此手術時更無法承受大出血休克之風險。一般臨床上關於手術前停用凝血劑之時間約為七天,相關醫學文獻亦載明人工膝關節手術於術前停用抗凝血劑,並不會影響30天內之併發症,其中包含心血管事件。又一般容易出血之手術,病患之凝血時間比(INR)需小於1.4,本案被害人於105年8月23日門診時,經血液檢查INR為1.27,並無不適合手術之禁忌,故綜合評估後,安排於同年8月31日接受手術,並告知其抗凝血劑須於術前停用七天,因遵守醫囑停用七天抗凝血劑之情形下,其INR應不會提高,臨床上即無再次檢驗INR之必要;且被告簡松雄另有為被害人安排心電圖、心臟超音波檢查及血液檢查,該等檢查結果均無不適合手術之情形,心臟超音波檢查報告亦未發現有血栓之情形,是被告簡松雄對於被害人停用抗凝血劑之判斷及時間均符合醫療常規。又被害人於105年8月31日18時30分許進行手術,被告簡松雄於術前之8月31日18時2分許,即已開立醫囑Bokey100g供患者次日服用,護理人員並於9月1日6時33分許執行給藥;且病患長期於外院均有開立抗凝血劑,依健保規定此次於高醫期間無法重複開立同一種抗凝血藥物,故被告簡松雄於被害人術前門診及住院當日,均已告知被害人將其原本外院開立之慢性病藥物帶來服用,並經被害人術後確實攜帶服用,自無再接受所謂肝素過渡性抗凝血治療之必要等語。
㈡被告巫承哲辯稱:被害人於105年9月3日晚間主訴下腹痛
、胃酸多且吐墨綠色膽汁,經照會腸胃一般外科,安排有顯影劑之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檢驗報告顯示被害人腸壁明顯有氣體堆積,其腸子或有缺血情形,為了解其腸子實際情形及控制感染,並確認是否保留腸道,被告巫承哲乃建議進行剖腹探查手術。手術時被告巫承哲發現病患小腸中段有缺血情況,但仍有蠕動及血管灌流,若逕予切除,勢必影響消化吸收功能,必須依賴點滴灌注維持營養,然考量被害人係長期洗腎患者,無法長期接受點滴灌注,且若逕行切除亦可能癒合不良,乃決定先不予切除,希望藉由給予抗生素及促進血液循環藥物,以改善其腸子缺血情況,若缺血情況無法改善則需再次手術切除。術後被害人進入加護病房觀察,給予抗生素Cefazolin及促進血流藥物DextroseSaline、So
dChloride,腹腔留置引流管以觀察腹部情形。期間被告巫承哲探視被害人時,觀察其引流管內仍有偏紅血絲,且仍需持續觀察不排除有第二次手術之可能,再參以被害人至少於
9月4日剖腹手術前均有持續服用自備之抗凝血劑,故被告巫承哲於被害人接受剖腹探查手術後未給予抗凝血劑並無醫療疏失。至告訴人稱被害人進行剖腹手術前之D-dimer數值偏高一事,然D-dimer係敏感性高,但特異性偏低之檢驗。
常見之D-dimer數值偏高之可能原因包含感染、發炎、敗血症或本身之腎臟疾病、接受手術後等,而病患接受D-dimer檢查之主要目的係用以排除疾病之方法,並須配合病患之相關臨床症狀以為鑑別。一般D-dimer之主要鑑別有深層靜脈栓塞、肺栓塞或血管內瀰漫凝血等。本件被害人均無深層靜脈栓塞及肺栓塞患者伴隨之相關症狀;至於血管內凝血,通常係因為嚴重發炎或感染所致,缺血性腸炎即屬之,此類病人若輕易使用抗凝血劑,更容易造成病患之死亡,因其本身高度之凝血情況已造成血液內凝血因子不足,十分容易出血。因本件被害人是否因血管內凝血血栓造成腸缺血之情形,另經安排有顯影劑之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後已經懷疑其腸子或有缺血情況,故被告巫承哲乃建議進行剖腹探查,所為判斷及處置並無失當等語。
八、本院之判斷㈠基礎事實⒈本案被害人00年出生,有高血壓及慢性腎衰竭等多重疾病史
,於案發前並接受血液透析每週3次達8年。曾於102年3月20日至高雄榮民總醫院接受主動脈瓣置換術(使用機械性人工瓣膜),術後持續使用口服抗凝血劑(Cofarin/1mg)每日2顆。
⒉被害人因兩膝疼痛行動困難,於105年8月9日至高醫骨科
被告簡松雄之門診就醫,經告知右膝關節炎病變嚴重,需施行右膝人工全膝關節置換術治療。8月23日被害人至被告簡松雄門診回診,因有長期血液透析及使用抗凝血劑,經囑咐開始停用抗凝血劑,且安排血液檢查,其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1.27。105年8月30日被害人至高醫入院,經被告簡松雄術前安排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同年8月31日上午被害人接受血液透析治療,當日18時30分許,被害人入手術室接受右側人工全膝關節置換術,22時30分許,手術結束送回病房。
⒊術後被告簡松雄給予軟便劑(MgO,1顆,每日4次)、關
節炎藥物(Celebrex/200mg,每日1顆)、強效止痛劑(Ultracet,每日1顆)及降血鉀劑(Kalimate,1次1顆,每日4次),並會診復健科。105年9月1日被害人開始接受復健治療,且有下床行走,被告簡松雄醫囑給予口服抗凝血劑(Bokey/100mg,每日1顆)。
⒋105年9月1日夜班期間,被害人開始主訴腹部不適,且有
4次腹瀉症狀。依病歷紀錄,立刻給予口服消脹氣藥(Kascoal,6顆)及止瀉劑(Smecta/3gm,1包)。
⒌105年9月2日上午被害人接受血液透析。同年9月3日因
被害人鉀離子6.4mmol/L,安排緊急血液透析,透析期間被害人腹痛、腹瀉症狀持續,立即給予口服藥物服用,包括消脹氣藥(Kascoal,6顆)、抑制胃酸藥(Nexium,1粒)及肌肉注射抗腸胃痙攣劑(Escopan/20mg,1次),但因合併嘔吐膽汁狀物,經血液檢查結果D-D雙合試驗(D-dime
r)2.3mg/dL(參考值<0.552mg/dL),緊急安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其結果顯示腸壁氣體堆積(pneumatosisintestinalis)及腸阻塞(ileus)現象,高度懷疑有缺血性腸炎(腸中風)之可能,因此會診一般外科醫師,告知有缺血性腸炎(腸中風)之可能,須立即施行剖腹探查手術。
⒍105年9月4日5時25分許,術前立即給予被害人靜脈注射
預防性抗生素(cefazolin/1gm)。同日5時30分許,一般外科醫師即被告巫承哲施行剖腹探查手術。依麻醉紀錄,被害人術中生命徵象尚穩,術中顯示雖有小腸缺血現象,但未達需施行小腸切除術階段,經被告巫承哲向家屬告知被害人腸子狀況尚可,不需切除後,小腸經溫熱處理後即縫合腹部傷口,術後送入加護病房觀察,並給予葡萄糖食鹽水靜脈輸液500mL。期間被害人持續腹痛,於同日9時許,給予靜脈注射抗生素。同日20時50分許,被害人持續表示腹痛且有冒冷汗情形。
⒎105年9月5日0時57分許,發現被害人意識不清,經心電
圖檢查,結果呈現無脈搏電氣活動(PEA),即無心跳與呼吸,昏迷指數3分,醫護人員開始做心肺復甦術及電擊術治療。急救至同日1時33分許,被害人仍無呼吸及心跳反應,心電圖檢查結果呈現PEA靜止狀態,急救無效。依同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病名記載「1、疑似急性心肌梗塞。2、慢性腎衰竭;3、腸缺血」等語。
⒏前情業據被告簡松雄、巫承哲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據證人
即聲請人林復源、林忠賢、林忠男、證人即高醫麻醉科醫師李明謙於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被害人之病歷紀錄、手術同意書及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本案經檢察官事先詢問兩造欲聲請鑑定之事項,並綜合卷內
事證,就被害人是否屬血栓栓塞高危險性之病患、其當時之心臟狀況是否適合施行右膝人工關節置換術、被告簡松雄、巫承哲術前、術中及術後之各項具體判斷及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渠等之相關醫療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是否有關聯等情,擬定共十六點鑑定事項,送請醫審會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一)⒈病人(即本案被害人,下同)曾接受主動脈瓣置換術(使用機械性人工瓣膜),需長期服用抗凝血劑,屬於血栓栓塞高危險性的病人。⒉本案依門診病歷紀錄,雖未見詳細心臟病史,但病人入院後之處置,包括胸部X光、心電圖及心臟超音波等檢查,均有掌握病人心臟疾病狀況;依住院病歷紀錄有記載病史為101年曾接受瓣膜成形術(病人是於102年接受主動脈瓣膜換置術,惟此處筆誤並不影響病情之判斷)。⒊本案雖未詳細記載心臟病史,然而依病歷紀錄,病人入院後之處置,已包括心臟超音波之檢查,醫療團隊有掌握病人之心臟疾病狀況。(二)⒈105年
8月31日病人之C-反應蛋白(CRP)47.54mg/L,確為偏高,超過正常範圍。惟病人當時無感染之任何徵候症狀,僅有
CRP值上升,且於9月1日術後之白血球指數為10930/μL,亦未顯著上升,故CRP之單獨上升並無特別臨床意義。⒉
105年8月30日病人入院後有接受心臟超音波檢查,左心室射出率(LVEF)70.19%,輕微左心室肥大,無明顯異常,對施行人工全膝關節手術並非絕對禁忌症;有心臟病病人之禁忌症係LVEF<30%、嚴重瓣膜病變(如主動脈瓣嚴重狹窄)、嚴重心律不整等。(三)對於因病服用抗凝血劑(Cofa
rin)的病人,需行重大手術時,建議停藥1星期,使INR降至1.5以內。本案105年8月27日病人INR1.27為可接受之數值,簡松雄醫師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四)針對有使用抗凝血劑(Cofarin)的病人,在改變其藥物使用劑量時,於多久之時間間隔內再重作INR檢驗,目前並無固定臨床準則可資遵循,須考量病人之病情及出血傾向高低作綜合判斷,此屬醫師臨床裁量之範圍。本案105年8月23日病人門診時,經血液檢查其INR即已經為1.27,則後續未持續監測,且未於術前檢驗INR,並未違反醫療常規。(五)⒈105年8月31日上午病人接受血液透析,其鉀離子為5.2mmol/L,9月2日接受血液透析,9月3日鉀離子為6.4mmol/L,故醫師安排病人當日緊急血液透析,病人之鉀離子均屬數值偏高現象。⒉血鉀濃度與使用抗凝血劑無關。(六)⒈人工全膝關節置換術後給予Bokey,為術後預防下肢血栓栓塞症之醫療常規之一。⒉當抗凝血劑使用的病人有改變使用劑量必要時,應於多久之時間間隔內再重作INR檢驗,目前並無固定臨床準則可資遵循,須考量病人病情及出血傾向高低作綜合判斷,此屬醫師臨床裁量之範圍。本案簡松雄醫師之處置,並未違反醫療常規。(七)D-dimer數值,會因大手術如人工全膝關節置換術而上升,本案巫承哲醫師判定病人為缺血性腸炎,乃依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及臨床症狀判定,符合醫療常規。(八)⒈105年9月1日病人於夜班間開始之腹部症狀,包括腹部不適及腹瀉4次,上開症狀有太多可能病因,因病歷紀錄無相關之記載,因此無法判斷原因。⒉藥物指引Kascoal用法為每次2顆,一天服用3至4次或視情形可增加劑量,故一次使用6粒Kascoal,依藥物指引並無過量。⒊依病歷紀錄及藥物使用規範,尚難判定有藥物使用過量及引發副作用之可能。⒋依Kascoal藥物使用規範指引,一次6粒服用,並未違反醫療常規,其症狀或許有其他因素。⒌巫承哲醫師依病人之臨床症狀及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報告,作出診斷建議剖腹探查手術,以了解腸缺血狀況及感染可能,此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九)臨床上,病人有腹痛症狀時,醫師會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若為腸壁氣體堆積及腸阻塞現象,於判斷為缺血性腸炎後,即會施行腹部探查手術。本案依病人之臨床症狀及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顯示腸壁氣體堆積及腸阻塞現象,巫承哲醫師判斷為缺血性腸炎而施行剖腹探查手術,符合醫療常規。(十)接受重大手術的病人於4至6小時,重複接受抗生素以預防感染,為一般醫療常規。本案係血液透析中的病人,更應考慮感染預防重要性,故105年9月4日5時25分、
9時,巫承哲醫師給予靜脈注射抗生素cefazolin/1gm,符合醫療常規。(十一)病人於接受剖腹探查過程中,醫師若發現小腸缺血情況不嚴重,則不進行腸切除,乃將腸子放回腹腔進行腹部縫合,此符合醫療常規。本案巫承哲醫師於施行剖腹探查手術中發現病人之小腸缺血情況不嚴重,向家屬告知病情後,經處理及腹部縫合,符合醫療常規。(十二)⒈D-dimer會因下列狀況,造成偽陽性上升,如溶栓治療、創傷手術、血腫、惡性腫瘤及敗血症等。本案病人之D-dime
r上升(2.3mg/dL),亦可能導因於105年8月31日接受重大手術(人工全膝關節置換術)。因D-dimer之特異性(specificity)較低,故無法判定此項數值為血栓栓塞引起。⒉巫承哲醫師所為之醫療處置為剖腹探查手術,乃係依病人之臨床症狀及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報告,故其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十三)手術過程之失血量,視病人情況而異,故臨床上常會預防性給予升壓劑治療。依麻醉紀錄,10
5年9月4日手術中病人生命徵象尚穩,給予升壓劑(Norepinephrine)以預防血壓偏低導致更多心血管合併症,符合醫療常規。(十四)巫承哲醫師於術後給予DextroseSalin
e,可以增加血容量(bloodvolume),改善血液循環。(十五)依病人於住院前後及手術後之臨床檢查報告,均無施行人工全膝關節置換術之禁忌,人工關節手術亦順利進行,且術後亦接受復健治療。故依病歷紀錄,病人死亡之結果與簡松雄醫師之醫療行為無關。(十六)病人因腹痛症狀疑缺血性腸炎,接受剖腹探查手術,巫醫師之手術前評估及手術治療,均符合醫療常規。故病人死亡之結果,與巫承哲醫師之醫療行為無關」等語,有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8日函暨所附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稽。
㈢本案被告2人經參酌被害人主訴及家屬陳述,併同抽血、超
音波、電腦斷層掃描之檢查結果,及被害人慢性病史,而擇定施行本案手術,渠等術前之評估及觀察、術中及術後之處置,均符合醫療常規,並無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亦無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之情形,是檢察官認被告2人之醫療行為並無過失,尚未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處。檢察官復依前開病歷紀錄、診斷證明書及鑑定報告,認被害人死亡結果與被告2人上開手術行為間,尚不足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2人有何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而認被告2人罪嫌不足,檢察官前開認定確屬有據。聲請意旨以前詞指稱被告2人未注意被害人為血栓栓塞高風險之人,而擇定本案手術及相關處置云云,然被害人入院後,即有接受抽血、心電圖、心臟超音波等檢查,期間甚且另安排血液透析,被告2人採擇之醫療行為,均有顧及被害人過往多重慢性病史,是被告2人並非如聲請意旨所稱未注意被害人此部分之身體狀況。聲請意旨另稱停用抗凝血劑過程中應替被害人施打肝素,以預防血栓云云,然被告簡松雄於術後為預防下肢血栓症,已給予Bokey,並事先叮囑被害人及家屬術後即可服用過往於他院領得之抗凝血劑,是否另予施打肝素實屬醫師臨床裁量之範疇,且依上開說明,其裁量判斷亦難認有違反醫療常規之處,自無從逕依聲請意旨於網路上蒐集之相關意見、資料,即認定被告簡松雄有過失。聲請意旨又稱被告巫承哲無追蹤、治療被害人血栓情形,判斷顯有未當,進而衍生被害人心肌梗塞死亡云云,然此部分除空泛之單一指陳外,實無相關積極事證可資佐證,自無從逕認被告巫承哲本案醫療行為有何過失可言。至聲請意旨雖請求將本案再送醫審會進行補充鑑定,然所列補充鑑定之問題,如「機械瓣膜病患是否為血栓栓塞高風險之人?」、「依本件病患所拍攝有顯影劑之電腦斷層掃描影像,是否可以看出腸子血管有阻塞或血栓情形?被告巫承哲懷疑有腸子壞死之情形,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等問題,均業經檢察官列為委託鑑定問題第(一)點及第(九)點,而經醫審會一一函覆在案,有前開鑑定書在卷足憑,聲請意旨就業經函詢並回覆之問題,請求再次函詢,難認有據;所列聲請補充鑑定之其他問題,如「被告簡松雄有無監測?」、「施作心臟超音波之原因為何?」,或屬事實認定,或涉及醫療行為原因之探求,而已脫溢醫審會提供醫療專業鑑定意見之範疇,此部分聲請意旨亦難認有據。是檢察官本有綜衡被告及告訴人聲請鑑定之內容,為職權上之專業裁量及判斷,檢察官本其職權為鑑定事項之判斷及擬定,所為之裁量並無恣意且屬合乎事理之判斷,聲請意旨以此主張偵查未備,尚難憑採。從而,聲請意旨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交付審判,均屬無據。
九、綜上所述,本案依既有事證,尚不足以認為被告有聲請人原告訴意旨所稱業務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是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及高雄高分檢檢察長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並無不合,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處。聲請意旨猶執前詞任意指摘前開處分為不當,均無可採,所述事項亦不足為推翻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之理由,故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裕凱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