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碧緞
江邱富子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惟本件被告兼告訴人葉碧緞涉嫌過失傷害被告兼告訴人江邱富子部分,係由被告兼告訴人江邱富子委由其子 江文吉 至警局提出告訴,此除據江文吉於本院訊問程序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100年7月13日訊問筆錄》,並有新北市警察局蘆洲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委託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9頁、42頁》,江文吉僅係居於告訴代理人之身分,故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案經江邱富子之子江文吉訴由新北市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部分係屬贅載,應予刪除)。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兼告訴人葉碧緞、江邱富子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兼告訴人葉碧緞、江邱富子已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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