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50號原告戊○○
甲○○ 張彩葳 原名)張美己○○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
樓兼上共同訴訟代理人丁○○
樓被告萬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及被告應於上開庭期前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各自何時起任職被告公司。
㈡原告自民國95年5月起至民國95年12月止之各月之薪資單。
㈢被告公司何時給付原告民國95年11月至民國95年12月5日之薪資。
㈣原告有關勞退新舊制之選擇適用。
㈤原告應依兩造同意之工平均薪資計算方法,更正所請求資遣費之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