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8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9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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