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7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749號原告甲○○
乙○○丙○○丁○○被告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代表人戊○○校長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部隊於民國97年2月27日在國軍里港靶場實施實彈射擊訓練,將原告等人於該地區河川地內所種植之香蕉、竹子燒成灰燼,致原告等人作物損失、恢復費用及生活與精神損害共計新台幣960萬元,且本件於97年5月22日在屏東縣里港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遂起訴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經查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10至12條規定,應循協議、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是其起訴應向民事法院為之,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