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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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2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沈黃月鶯 債務人 沈清吉 債務人 沈懷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黃月鶯於民國89年12月5日向債權人訂信用貸款契約,並邀請債務人沈清吉、沈懷朋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約定於民國94年12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1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債務人沈清吉、沈懷朋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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