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51號上訴人即被告 伍敏賢 即龍佳藥師藥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