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徐雪玉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徐文哲 再審被告 宋昀 和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 律師
鄭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袁雪華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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