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88號原告鼎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群 原告 林妍慧
A室A室被告 黃啟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就原告鼎坤營造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二、就原告林妍慧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谷輔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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