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林彥宏複代理人 顏經祐 被告 曾英傑
曾阿雄 曾金榮 蔡敏 張 賴秀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靜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2,24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面積35,275.2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002/10000=6,362,2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0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