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05號聲請人 郭瑞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於聲請狀末加蓋印文,惟未提出印鑑證明正本供本院查驗,亦未提出被繼承人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
2年、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死亡前二年之贈與資料清單,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已於104年5月13日合法送達,此有本院104年5月5日苗院平家家五104司繼205字第13191號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附卷可證。復經本院於104年7月1日電話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證,然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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