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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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營偵字第一二五八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改由刑事庭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自由案件,及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之侵入住宅罪及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