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林宗瑞
林 陳玉妹 被告鴻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瑞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764元(計算式:541864+164900+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