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28號原告 葉珈伶 被告 黃瑤楨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2年度審訴字第9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