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陳宥蓁 被告 張晊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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