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請求生活輔助費之金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請求生活輔助費之金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