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賴貞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貞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賴貞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5年2月15日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桃園市○○區○○里○○路○○號之1」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2月22日復將執行傳票交付被告,並由被告親收,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當面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執字第1788號、第1789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
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