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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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82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林文謙 債務人 葉景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單月帳務資料106年7月份所載,請求之違約金新臺幣700元,已列計總額內,債權人再請求違約金,於契約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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