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87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濟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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