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98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熊耀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前向原告申辦消費者信用貸款,嗣借得新臺
幣(下同)94,800元後,未曾依約分期清償該借款,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原告乃依貸款契約書之約定,訴請
被告償還上開借款本金並加計3期違約金共3,000元。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債務之事實,業據提出消
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客戶攤還收息記錄查詢為證
,又被告未到庭,亦未提書狀供審酌,依調查結果,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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