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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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義翔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73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次。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且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9年初起,先自中國大陸淘寶網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元至40元不等價格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旋即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段000號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於蝦皮拍賣網站以使用不知情配偶 邱郁芳 申設帳號「kutty.ku」刊登公然販售,並以每件3元、60元至1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而藉此牟利。嗣於同年6月9日下午3時40分許,為警在上開住處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認罪(見偵卷第6至11頁、第90至91頁,本院卷第63至66頁、第67至71頁),並有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 謝尚修 律師陳報之刑事告訴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各1份、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被害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蝦皮購物網頁列印資料、蝦皮購物網帳號「kutty.ku」基本資料、違反商標法案侵權市值彙整表各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4張等件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5至18頁、第20至21頁、第22至34頁、第36至52頁、第53至66頁、第67至72頁、第73至76頁、第77頁、第78至79頁、第80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110年度院保字第220號,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售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109年年初起至109年6月9日為警查獲時止,期間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其於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之建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被告以一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二)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須經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對於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可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等情(見本院卷第17頁、偵卷第87至88頁),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業務員,月收入約4萬元,已婚有3名未成年子女,與妻
子、子女、弟弟同住,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無負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信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衡酌上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鼓勵向上,並期自新。然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顯見其法治觀念有待加強,為使被告深切反省,具備正確法治觀念,並預防再犯,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暨督促時時警惕,本院認亦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法治教育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之不當與危險性,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又上開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若被告不履行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瑞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商標文字及圖樣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查獲扣案仿冒商品1PeppaPig文字及圖樣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貼紙、玩具、餐具、戒指等玩具14件戒指531件餐具8件貼紙679件2HELLOKITTY臉圖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首飾、筆盒、蠟筆、湯杓、筷子、貼紙、玩具等玩具16件筆盒147件蠟筆70件戒指267件餐具17件貼紙602件3DORAEMON小叮噹圖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貼紙、蠟筆、文具、餐具等等文具121件蠟筆28件餐具17件貼紙48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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