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債務人 陳炎輝 代理人 楊國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債務人稱車號0000-00車輛為債務人之子所有,僅係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請提出該車輛為債務人之子出資購買證明資料?未能提出,該車輛仍認定為債務人所有,請陳報該車輛現在之價值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2.債務人、債務人配偶、債務人之子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提出債務人、債務人配偶無法長期工作之診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