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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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順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順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順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03月03日│101年07月07日│101年07月08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386號(│103年度簡字第597號(臺│103年度簡字第597號(臺││決│(偵查《│臺南地檢102年度少連偵│南地檢103年度撤緩偵字│南地檢103年度撤緩偵字│││自訴》機│字第30號)│第30號)│第30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2.08.08│103.04.29│103.04.29│├─┴────┼───────────┼───────────┴───────────┤│備註│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945號(原判決定應執行刑│││4920號(已執畢)│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