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42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名緯 選任辯護人 溫思廣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7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名緯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高名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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