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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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美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美芬於民國98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5、6、7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年8月14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78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9,858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2│16,186元│林美芬│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9│││││8月15日起│││├──┼─────┼─────┼──────┼──────┼────────┤│003│17,318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20│├──┼─────┼─────┼──────┼──────┼────────┤│004│19,193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6.99│├──┼─────┼─────┼──────┼──────┼────────┤│005│63,793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1.99│├──┼─────┼─────┼──────┼──────┼────────┤│006│122,014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0.99│├──┼─────┼─────┼──────┼──────┼────────┤│007│313,854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