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昌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昌一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拘役,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昌一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