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聰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七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聰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聰明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六月、五月,嗣定應執行刑一年四月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廿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八年三月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八年二月十七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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