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5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威創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威廷 人債務人 范沛甄 債務人 陳昭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威創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陳威廷、范沛甄及陳昭宏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2年9月24日,面額為60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87」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4年3月15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6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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