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正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5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臺上字第19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為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於
103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2月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4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遲中慧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