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0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45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廖建民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廖建民於民國107年9月5日20時34分許,在位於彰化縣○○鄉○○路○○○號之「夜總會小吃部」,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警備隊隊長 施性德 及警員 石金旭 臨檢盤查時,因酒後情緒失控,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施性德及石金旭,當場以「幹你娘」等語辱罵。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廖建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1紙。
㈢現場蒐證錄影光碟1片、現場對話內容譯文1紙、蒐證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於警員依法執行勤務之際,出言侮辱,妨害公務之執行,蔑視國家公權力及執法人員,所為實屬不該。惟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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