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62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怡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琇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81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