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1454號債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王詠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號、勞保投保資料後執行,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現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屏東縣私立艾樂芬幼兒園,另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里港郵局有開戶資料,而上開第三人登記地址均為屏東縣,此有債務人之勞保、郵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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