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 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6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8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黃筱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萬零陸佰 壹拾陸元,及其中肆
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應自民國(下同)93年2月21日起至93年3
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3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蔡芬芳
法 官鄭光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