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之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56號原告 周啓萍 被告 鄭詩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之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405,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扣除前繳2,000元,尚應補繳22,859元。
二、被告鄭詩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8日
書記官周曉羚附表:
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計算基數(單位為年)年息給付總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本金2,372,316元2利息2,372,316元113年7月19日113年10月27日(101/365)5%32,822元合計2,405,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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