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35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王新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235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8621元
王新富
自民國98年6月1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3849元
王新富
自民國99年3月9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52293元
王新富
自民國98年5月11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