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故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5年5月18日以95年度催字第598號裁定,准予對持有上開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
6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一紙,經本院於95年5月18日以95年度催字第598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5年6月2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一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又所定6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瓊玉┌──────────────────────────────────────────────────┐│附表:95年度催字第59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