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甲○○Krach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55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