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8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81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莊龍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41元,及其中新臺幣23,000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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