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773號原告 吳家彬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張立杰 律師 羅偉恆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吳傑 和嘗法定代理人 吳聲文 被告 吳訪誠
吳孟軒 戴金蘭 吳欣芸 吳宜庭 吳聲傑 上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 律師
江錫麒 律師被告 吳秋娥
吳珍玲 吳聲煌 吳聲旺 輔佐人 王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109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9年8月28日所為108年度苗簡字第773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附表:
欄位頁數行數原判決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事實及理由欄壹、二第3頁第9、10行…就坐落苗栗縣○○市○○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就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文化段(以下段別省略)521、524、531、532、521-2、524-2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