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3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反對烏日區前竹區段徵收自救會代表人 張金城 原告 廖萬慶
徐天佑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
羅韵宣 律師輔助參加人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中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8年9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80815820號函核定臺中市政府辦理「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前竹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之計畫書、圖之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10年12月15日院臺訴字第1100179745號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該計畫案之書、圖係由臺中市政府所擬定及修正,臺中市政府對於系爭都市計畫案之書、圖修正及原告之爭執與訴求,較為明瞭,由其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於訴訟之進行,故認有輔助本件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莊金昌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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