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佛頂山朝聖寺代表人 鄭寶泰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賴木山
王宇弦 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5月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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