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李玲玲黃秋風 債務人周金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柒萬零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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