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1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傅偉峰
選任辯護人許龍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41號、第651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5159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沛倫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1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傅偉峰
選任辯護人許龍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41號、第651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5159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沛倫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