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1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傅偉峰

選任辯護人許龍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41號、第651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5159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沛倫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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