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03號

聲請人 顏碧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顏維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票號CH368553、TS540866、TS540867之本票提示日是

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請補正確提示日為何。

㈡提出票號TS540866本票正本乙張。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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