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鄭婷方
一、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李慧涓 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正提出被告李慧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