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劉德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朝良 等20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3,
597元(計算式:3936.95×2,500×1/9=1,093,59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全體被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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