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陳坤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示 公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屏東縣○○○○○○路00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並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18,000元,就房屋價值部分,查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352,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0,600元(計算式:352,600+118,000=470,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