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7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謝慧恩 債務人 顏雲美 債務人 謝志祥 債務人 謝慧敏 債務人 謝慧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慧恩、顏雲美、謝志祥、謝慧敏、謝慧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謝貴來 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請提出謝貴來之除戶戶籍。
三、請提出繼承系統表。
四、債務人謝慧恩、顏雲美、謝志祥、謝慧敏、謝慧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