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交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審交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本件公訴人因認被告甲○○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準程序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